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的精神,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开展创新性强的基础研究或选择应用研究前沿的课题,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培育更多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特设立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该基金是学校设立用于鼓励研究生勇于探索、开展创新研究和实践研究的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极具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行的创新性研究与实践研究,且该研究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密切相关,具有优秀学位论文的潜力。
第二条 成立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基金领导小组,负责该基金的组织与管理领导工作,研究生院负责该基金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包括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和基金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的组织及其它相关问题管理。
第三条 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基金资助项目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在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基金的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基金资助对象为沈阳工业大学在校正式注册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可在课程学习后,学位论文开题后提出申请。
第五条 资助的金额一般为1至1.5万元不等。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行提出申请资助金额,再由评审专家组审核并提出建议资助金额,最后由领导小组确定予以资助的额度。执行期限一般为1—2年。
第六条 基金的评选标准:
1.学位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前沿,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应用意义;
2.在理论、方法、内容上具有原创性,预计可取得突破性成果;
3.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
4.预计能形成校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
第七条 申报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研究生院将在规定时间受理申请。首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及申请书的电子版,各学院组织专家审核、筛选和推荐至研究生院,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可申报研究生总数的5%。研究生院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并公布批准获得资助者的名单。
第八条 同一申报人同期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申报者仅限一人,其他参与者可以作为项目组成员,申报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获准立项的研究生,应在导师的管理下开展研究工作及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申请书规定开展研究工作。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报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定期(每半年)撰写项目进展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基金领导小组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未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经费并要求申请人予以纠正,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当停止资助,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对于项目发展势头良好,确认具有潜力的项目,可以适当追加资助。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申请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填写经费决算表,并且提交完整的研究资料、研究成果证明及学位论文。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分二期划拨,首次划拨资助金额的一半。基金领导小组可根据对资助项目跟踪检查的情况决定后期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的经费直接划拨到研究生导师名下,研究生可凭研究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依据学校有关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报销。经费支出限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调研费用,包括资料的搜集、必要的出差等方面的费用;
2.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实验材料费用;
3.不超过资助金10%的研究劳务津贴;
4. 发表与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版面费;
5.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必要开支。
第十七条 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基金领导小组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由基金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获资助的项目不得更换承担人。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项目承担人向研究生院提交项目总结(含经费决算)报告。剩余经费退回创新基金,未拨经费停止拨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2011年印发的《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沈工大校发[201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