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来华留学生来我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管理,根据《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外来[2009]83号)及我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经学科及所属学院研究,确认有能力招收来华留学生,可以公开招收来华留学生攻读博士、硕士学位。
第二条 外国留学生攻读我校博士、硕士学位实行由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以及学位点所属培养单位共同管理的模式。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来我校攻读博士学位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六年(含休学),攻读硕士学位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四年(含休学)。
第四条 我校可以招收来华留学生的学科根据本学科具体情况决定使用汉语或英语培养。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我校自行招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及申请学科所属培养单位负责,采取申请、审核、录取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核,合格后将录取名册报研究生院备案,并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录取相关材料及信息。
第六条 我校接收的政府奖学金项目的来华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及申请学科所属培养单位负责,采取申请、审核、录取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核,由国际教育学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后将名单下发给我校,由国际教育学院将录取名册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申请攻读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品行端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博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经两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硕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经两名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八条 留学生入学后,由国际教育学院与申请学科所属培养单位为学生选派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根据我校培养方案为学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九条 政治理论课为经济类、政治学及哲学等各学科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学科可以免修政治理论课;以我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外国语为母语的来华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外国语。
第十条 来华留学生应根据我校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课题阶段。
第十一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作为来华留学生的必修课,授课环节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其它课程由研究生院负责安排。
第十二条 授课语言一般应为汉语,有能力采用英语授课的培养单位也可以采用英语授课。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由研究生院与相关培养单位协商安排,可以与我校在校学生相同,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考核。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工作相关要求参照我校培养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申请学科所属培养单位负责,答辩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统一汇总。
第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整理来华留学生授位信息并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授位相关信息。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日常生活、行为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档案管理及相关材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留学研究生在读期间,按规定享受国家及学校为留学生专门设立的各项奖学金。
第二十条 留学生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办理护照、签证、居留许可、健康证明等相关手续,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留学中断或中止,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