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新形势,扩大对外交流,探索国际间联合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新模式,规范我校派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交换留学研究生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派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交换留学且属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留学期限
(一)交换留学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至一年半或2年。
(二)留学期满或期间已超过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可申请延期一年毕业,但必须在回我校后一年内完成全部培养环节,否则按超期退学处理。
第三条 课程学习管理
(一)留学前在我校已取得的研究生课程成绩继续有效,可提供各种成绩证明。
(二)留学期间,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大学所修得的合格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导师确认,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可以冲抵在我校现行个人培养计划中内涵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学分,学分标准按我校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习达到或超过半年时间且交流语言为我校规定的外语相关语种,其外语各科成绩可以直接冲抵。
(三)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成绩单应以对方大学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文书为准,并报国际合作处审核。
(四)留学前按个人培养计划规定未修且没有相互冲抵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课程,须回我校后续修,成绩合格后,方有资格在我校申请学位。
第四条 学籍管理
(一)推荐免试学生如已在研究生入学前取得交换留学资格,需经培养单位及研究生院同意后办理交换留学手续;如因报到入学时已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交换学习,须在规定报到期限内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在回我校后补办相关入学手续。
(二)在籍学生留学前须到研究生院与培养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缴清当年所欠学费。
(三)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留学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可向我校申请办理退住手续。
(四)留学期间要与培养单位、导师保持联系,自觉接受专业学习指导,定期向培养单位、导师汇报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五条 学位论文环节与学位管理
(一)留学研究生须遵照我校培养方案规定履行学位论文相关环节,包括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开题报告、学术论文发表、学位论文撰写、预答辩及答辩等培养环节,我校研究生导师应对学生培养环节负责。
(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习结束后是否能取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校的学位与学历,应以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校的规定为准;是否能取得我校的学位与学历,应遵照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者不能相抵。
(三)各培养环节时限与具体要求
1.课程学习参照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2.如申请我校相应学位,必须按我校规定完成学位论文相关环节,且符合我校授位标准。
3.考虑交换留学研究生的特殊性,上述环节可适当调整时限要求,回我校后在相应时间内完成即可。
第六条 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留学期间的人身安全保障事宜由我校国际合作处与对方院校共同商定。
第七条 学生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习期间,因诚信及考试作弊等受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校处分,我校将根据《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八条 交换留学期间,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参评或取得,参照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及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得申请交换留学。
第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因学生自己申请或导师科研需要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习不在本规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