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吸引优质生源,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解除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后顾之忧,使博士研究生全身心投入学习和科研创新活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助学金体系设置原则
(一)国家、学校与导师共同承担的原则。
(二)发放数额按不同学习阶段变化的原则。
(三)资助只面向全日制非在职的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助学金标准及体系构成
(一)助学金标准:我校博士生(不含在职博士生)助学金标准如下:
第一学期:每生1500元/月,按5个月发放;
第二至六学期:每生2000元/月,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
(二)博士生助学金体系由导师培养基金和学校资助构成,具体构成方式如下:
1.导师每年招收每名考生,需缴纳培养基金1万元;
2.录取的硕博连读考生、申请-审核制考生助学金由学校支付,导师不须向学校缴纳培养基金;
3.不足费用由学校支付。
(三)因特殊原因调换导师,其指导人数和累计交纳培养基金数额按调换后导师计算,已经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导师可以根据博士生协助科研情况,发放给学生一定数额的助研补助,其标准由导师本人根据学生工作量自行决定。助研补助包括在职博士生。
(五)因导师课题需要,经学生申请,导师同意,可以延长资助一年期限,资助标准不变,资助费用由导师与学校平均承担。
三、助学金管理办法
(一)助学金学校资助部分,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实际应发生数额做出预算,专款专用。
(二)在每年导师资格审查前,由导师通过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将培养基金划为培养基金专款,作为助学金导师资助部分,导师资格审查后,列入次年招生计划;如与次年实际招生不符,按实际招生计划增补或退还对应的培养基金。
(三)研究生院将领取助学金的名单统一转财务处,财务处按标准每月发给学生或每月转入博士生助学金专用卡中。
(四)在职博士生不享受助学金,导师培养基金由学校统一支配。
(五)获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导师,次年招收的一名博士生助学金由学校全额承担;获国家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的导师,后续两年招收的博士生,学校各承担一名博士生的助学金;获国家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导师,后续五年内招收博士生,学校各承担一名博士生的助学金。
(六)导师提供的科研补助,按相关审批程序随时办理。
四、其 它
(一)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校学习,期间不享受助学金,复学后由研究生院及相关专业学院审查后恢复享受助学金资格。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应以任何理由让考生承担所应缴纳的培养基金。
(三)本规定自2016级博士生入学开始执行,校内2016级以前在读博士生不执行本办法。
(四)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