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程表,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不得擅自停课、调课、代课,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课程表时,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停课
1.凡因节假日或运动会等学校重大活动涉及的停课,均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文件或通知规定执行。
2.凡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停课,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由研究生院统一下发停课通知。
3.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或社会调查为名(教学方案上未做计划的)变相停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授课学时。
二、调课
1.教师因公、因病、因事请假,调课一般不得超过10学时。
2.学生经批准参加全国、全省统考或其他集体活动,可以进行适当调课。
3.教师本人、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调课或串课。
4.调课应填写“调课(停课)申请表”,由各学院研究生教育负责人签署意见,获批准后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并具体办理调课手续,并由任课教师本人通知相关学生。
三、代课
1.主讲教师因公、因病或因事请假在10学时以上者必须由各学院研究生教育负责人选派合适教师代课。
2.确定代课教师后,由任课教师本人或主管单位填写变更申请表,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获批准后到培养办公室备案并办理具体代课手续。试卷评定、成绩上报、工作量计算等由主讲教师与代课教师协商决定。
四、其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2005年印发的《沈阳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停课、调课、代课的有关规定》(沈工大校发[2005]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