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严肃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形成积极健康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环境,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任课教师、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监考人员及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的定义及分级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是指我校研究生任课教师、指导教师、监考人员及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因失职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从而影响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影响教育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研究生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中出现的差错或失误。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及后果,视其情节轻重,分为重大教育教学事故、一般教育教学事故和教育教学差错三级。
第三章 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重大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发生如下情况之一,构成重大教育教学事故:
(一)课程教学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2.因工作失职,在实验、实习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
3.不按教学大纲及教学方案授课,随意删减课程学时达到二分之一,或未经专业学院主管院长及研究生学院批准,一学期擅自停课、擅自调整上课时间及地点、擅自找他人代课累计达到总学时的四分之一,或擅自旷课达到总学时的五分之一;
4.考前有意泄露考试内容,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试成绩无效,或考试命题出现重大失误,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考试试题,致使考试取消;
5.课程考试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考试成绩,致使学生学位论文答辩前成绩审查不合格,或阅卷过程出现严重失误,学生试卷成绩出现差错达到参加考试人数二分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考试结束后,丢失研究生考试试卷及成绩,致使学生成绩无法认定。
(二)监考
1.监考人员因非不可抗拒原因未经请假缺岗;
2.监考人员主观上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
3.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考试成绩作废。
(三)研究生指导
1.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内容,指导教师不仅未加制止,反而亲自参与,经查属实的;
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抽查中累计有两例不合格。
(四)管理
1.不执行学校或上级部门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规定及文件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2.招生考试向全国各考点投送试题一年内出现两例或连续两年出现失误,致使考生无法正常进行考试,或招生考试命题出现严重错误,影响招生考试正常进行,造成恶劣影响,或招生考试自命题科目出题老师考前故意泄露试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或档案;
4.报送学校职能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材料及信息出现漏报,或所报送的材料及信息出现大量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5.需要长期保存的材料或信息丢失,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一般教育教学事故认定
发生如下情况之一,构成一般教育教学事故:
(一)课程教学
1.未经研究生学院及专业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一学期擅自停课、调整上课时间及地点、找他人代课累计达到总学时十分之一,或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达到二十分钟;
2.考试前,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考试试题,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考试结束后未及时报送考试成绩,超过规定期限20天;
4.不按教学大纲及教学方案授课,随意删减课程学时三分之一;
5.考试命题出现失误,造成考试时间延误;
6.阅卷过程出现失误,学生试卷成绩出现差错达四分之一。
(二)监考
1.监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对考试正常进行造成影响;
2.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提前发放试卷或延长考试时间达十分钟;
3.监考人员对考场上出现的作弊现象未及时按规定做出处理或隐瞒不报;
4.监考人员漏收或遗失试卷,造成个别学生无考试成绩。
(三)研究生指导
1.指导教师对学生思想状况、学位论文等故意做出与事实不符的评判;
2.指导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学生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学生选课,影响学生正常参加课程学习;
3.指导教师不负责任,使学生无法按期进入课题环节,或指导教师不履行职责,使学生课程学习及课题工作长期无人指导,或因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造成所指导的研究生一年内有两例或两年内有三例延期一年答辩;
4.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抽查中不合格;
5.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抄袭内容。
(四)管理
1.因工作失误,调度不善,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2.报送学校职能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材料及信息出现漏报,或所报送的材料及信息出现较严重失误,但可以弥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3.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证书等材料;
4.招生考试向全国各考点投送试题出现失误,致使考生无法正常进行考试;
5.招生考试命题出现错误,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影响。
第七条 教育教学差错认定
发生如下情况之一,构成教育教学差错:
(一)课程教学
1.未经事先请假,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2.上课时间接打电话,上课抽烟,酒后上课;
3.考试前,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考试试题;
4.考试结束后未及时报送考试成绩;
5.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教学方案;
6.不按教学大纲及教学方案授课;
7.考试命题出现失误,造成考试时间延误;
8.阅卷过程出现失误,学生试卷成绩出现差错。
(二)监考
监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提前发放试卷或延长考试时间。
(三)研究生指导
1.指导教师未能及时为学生制定培养计划;
2.指导教师对学生思想状况、学位论文等做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
3.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校外专家评阅中连续两年出现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结论;
4.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或存在抄袭内容。
(四)管理
1.未将学校有关规定及通知传达给相关人员;
2.报送学校职能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材料及信息出现漏报、误报或错报;
3.招生考试命题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试题。
第四章 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一)对重大教育教学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确认不合格,扣发其半年至一年校内岗位津贴,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可视情节对其岗位实行低聘、解聘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一般教育教学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或良好,扣发其两个月校内岗位津贴;
(三)对于研究生指导环节的重大教育教学事故和一般教育教学事故,除给予以上处理,还分别停止其招生权三年和一年;
(四)对教育教学差错责任人在本部门内部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或良好;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一般教育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出现三次教育教学差错,按一次一般教育教学事故处理;
(六)对于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出现一次重大教育教学事故,年终考核,研究生教育测评分下调30%。出现一次一般教育教学事故,年终考核,研究生教育测评分下调15%。
第九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一)事故责任人填写《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向研究生学院出具详细书面材料;
(二)重大教育教学事故由研究生学院院长审核,主管校长复审,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一般教育教学事故由研究生学院院长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四)各级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后,由研究生学院向责任人下达《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责任处理通知书》,责任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察处申请复议。监察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二次审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决议,逾期不申请复议,视为没有异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其他可认定为上述三级教育教学事故,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教育教学事故等级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