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文件精神,不断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需求,加强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规范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管理,推动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我校为加强研究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是产学结合、科教协同育人的重要载体。
第二条 加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是推动研究生教育理念转变、深化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强化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基地由学校或专业学院与合作单位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协同创新的原则,联合建立、共同管理。
第二章 基地的建立
第四条 专业学院要根据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和培养目标定位,紧密围绕行业和区域人才需求,以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要求为根本,坚持创新、讲求实效,建立满足高层次人才培养需求的规范化基地。
第五条 专业学院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合作单位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建设相关课程、参与培养过程、评价培养质量,建立产学有机融合的协同育人模式。以基地建设为纽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文化传播等多元一体、互惠共赢的资源共享机制和合作平台。
第六条 基地设立的条件:
(一)在行业内应具有一定代表性,能满足我校相关专业学位类别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学习的需要,具备相关专业项目、科研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注重培养研究生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与能力,并有合作愿望的合作单位;
(二)应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意向,具有进一步拓展与我校进行科研项目联合申报、科研技术合作等方面的潜力;
(三)应有一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较高学术水平和实践指导能力的专业人才,能够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
(四)应具备研究生学习、生活、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卫生、安全等保障措施;
(五)优先考虑吸纳我校研究生就业。
第七条 专业学院根据专业学位培养需要申请设立基地的,须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与合作单位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合作协议,规定合作的具体内容、方式、协议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双方应根据协议要求加强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协议的基地自动终止合作并取消基地资格。
第三章 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专业学院要协调合作单位,建立健全基地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明确各方责权利,推动基地科学化管理。针对不同专业学位类别,建立多样化的基地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自我评估,重点考核基地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组建基地运行管理工作小组,制定基地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基地建设、发展与运行中的问题,负责基地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专业学院要依托基地,建立健全合作单位在招生录取、课程教学、实践训练和学位论文等方面全程参与研究生培养的合作机制。会同合作单位,根据培养方案,结合基地实际,制订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培养细则,明确培养考核要求,落实研究生在培养单位与培养基地的时间分配和具体培养内容,加强对基地期间培养过程监督。要紧密结合基地实际,创新培养模式,通过采用阶段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第十条 专业学院要完善研究生导师遴选审核机制,在合作单位中遴选一批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实践经验丰富和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研究生实践教学导师或联合培养导师,建立基地导师定期培训、考核与退出制度,有针对性地提升基地导师实践指导能力和水平。选派青年教师到基地挂职锻炼或参与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建立校内外导师定期交流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共同参与指导,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通力合作的“双导师”团队,实现人才培养规格与行业、企业人才需求之间的有机衔接。
第十一条 专业学院要高度重视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创造条件,为基地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通过人才培养项目、实验室建设、联合科研攻关等途径加大对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要主动对接相关行业或所在区域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积极争取主管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等对基地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合作单位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基地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研究生在基地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发放一定数额的工作津贴或生活补贴,根据需求,优先考虑录用基地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落实基地管理的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与学校共同进行基地导师队伍的考核与管理,为学校青年教师到基地进行挂职锻炼和交流学习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学院与合作单位应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基地培养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学校负责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协助专业学院做好基地导师的认定、聘任和考核工作,定期对基地的保障条件、人才培养成效、组织和制度建设、特色及创新点、存在的问题进行考核和认定。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专业学院充分利用基地搭建起来的人才培养和科研合作平台,与合作单位共同培养人才、研发项目、申报成果,解决重大科学与技术问题,同时在社会服务、成果转化、拉动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十六条 学校对管理规范、特色鲜明、成果突出、建设成效好的基地给予经费和招生计划支持,定期召开基地建设工作会议,交流基地建设经验,表彰示范性基地和优秀联合培养导师,并优先推荐申评省级示范基地及相关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奖。
第十七条 学校与合作单位有维护对方知识产权等有关权益的义务,如必要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在联合培养研究生期间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等归属,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涉密项目,相关方面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章 导师
第十八条 基地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分别为其配备基地导师与校内导师。合作单位按照学校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相关遴选办法的具体要求,推荐基地优秀技术和管理骨干作为基地导师,学校审批后为聘任基地的导师发放聘书,纳入学校导师队伍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校内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进行指导,负责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组织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等培养环节,指导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等工作,并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进行引导、示范和监督。
第二十条 基地导师负责研究生在基地的实践训练指导,协同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论文选题、开题及研究工作,积极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同时负责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对研究生在基地实践的工作和表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基地导师积极承担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专题讲座等工作及相关培养活动。双方导师应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定期交流研究生思想、学习、生活等事项,共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基地主要针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联合培养工作。学术学位研究生根据需要也可进入基地进行培养,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沈阳工业大学 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