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中期分流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中期分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完善中期检查考核制度,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培养环节,无法正常完成学业,作出终止培养或转入其他层次培养的处理方式。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就读的各类型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分流处理原则
1.博士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修完相应课程,未经办理缓考或休学手续,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累计达4学分,给予分流预警。一年内经过重修,不及格的课程仍达2学分,给予分流处理。
2.硕士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修完相应课程,未经办理缓考或休学手续,一学年内学位课累计达6学分不及格(含无成绩,下同)或全部课程累计达8学分不及格,给予分流预警。一年内经过重修,学位课仍有4学分或全部课程累计6学分不及格,给予分流处理。
3.研究生应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开题报告审查,如未能通过,给予分流预警。按规定时间延期后仍未能通过开题报告审查或因本人原因未能完成开题报告,给予分流处理。
4.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经专家组确定学位论文进度严重滞后,无法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给予分流预警。三个月后重新检查,如专家组确定无进一步培养价值,给予分流处理;
5.研究生超过规定基本学制后三个月内没有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者,给予分流处理。
6.硕博连读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博士培养过程中,如无法正常完成学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攻读硕士学位条件,可提出申请重新转为硕士继续培养。
三、分流处理办法
1.对于分流预警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其导师进行沟通,分析并追踪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整改要求,在剩余培养环节实行全程跟踪,重点监督培养。
2.满足分流处理原则的博士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的规定,如达到申请硕士学位要求,可申请硕士学位,否则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按肄业处理。
3.满足分流处理原则的硕士研究生,终止培养,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按肄业处理。
四、分流处理程序
1.因课程学习成绩未达到标准、学位论文开题工作未按时完成、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不合格等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由培养单位提出分流建议,报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的分流建议进行审核,并给出分流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3.主管校长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
4.各培养单位根据处理决定,通知研究生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研究生院拟定校发文件,按要求完成学信网学籍处理。
五、其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2011年印发的《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中期淘汰暂行规定》(沈工大研教发[2011]17号)同时废止。
沈阳工业大学 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