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培养是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为了适应我校学科学位建设的不断发展、满足我校研究生规模不断扩大对指导教师队伍提出的需求以及加强学术科研交流而采取的一种培养方式。为了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素质,特制定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实施办法。
一、联合培养类型
联合培养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为我校新学科发展提供师资及科研队伍而选派优秀研究生到国内外重点大学的相关学科联合培养;二是为缓解我校部分专业指导教师队伍短缺,指导压力过大而从该专业中选派部分研究生到其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三是根据我校优势学科的科研工作需要,外单位的研究生结合我校科研课题由我校教师指导学位论文工作。前两种培养类型由我校负责授位,第三种类型由联合培养单位授位。
二、联合培养手续
1.填写沈阳工业大学“联合培养协议”表一式三份,交培养科一份备案,联合培养单位一份,研究生本人持一份。
2.校派联合培养研究生由学校人事部门或所属专业学院出具联合培养情况说明转研究生学院培养科备案;研究生本人或指导教师联系的联合培养单位,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所在专业学院严格审查、主管院长签字后,交研究生学院培养科审批、备案。
3.校外到我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需到研究生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三、联合培养过程
申请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一经同意,须按以下环节实施培养过程:
1.我校研究生到校外联合培养时,培养环节必须按《沈阳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执行。
2.我校研究生到校外联合培养时,课程设置可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学位点的课程设置执行,但学分要求和课程考核要求须按《沈阳工业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3.我校研究生到校外联合培养时,培养过程中需上交研究生学院存档的材料,其格式一律按沈阳工业大学的要求进行。
4.我校研究生到校外联合培养时,开题、预答辩、答辩必须在沈阳工业大学进行。
5.研究生个人或指导教师联系到外单位联合培养时,联合培养单位要求支付的培养费原则上由学生和指导教师自行解决。
6.校外研究生到校内进行联合培养时,培养要求可按对方单位要求进行,其指导经费原则上由接受学生的指导教师自行解决。
四、其它
1.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原校内其它文件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