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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非全日制工程硕士两级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2017年11月21日 16:35  点击:[]

非全日制工程硕士(以下简称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一个重要办学层次,扩大其招生规模对提高我校的声誉、加强与企业及科研院所的合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促进我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扩大工程硕士研究生办学规模,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在执行国家对工程硕士招生、培养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我校工程硕士两级管理暂行规定。

我校工程硕士招生和培养实行学校、招生领域所在学院(以下简称专业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并实行谁组织生源、谁管理、谁受益的办学原则,以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招生与培养

1、专业学院负责组织工程硕士生源,非工程硕士招生领域所在专业学院办班(以下简称办班学院),需与专业学院协商并经研究生学院审批后方可组织生源,研究生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工程硕士招生全部环节;

2、工程硕士培养采取校内办学、校外办学两种办学模式。校外办学原则上选择大中型企业、急需培养人才的单位,或具有较好教学条件的学校做依托单位,校外办学合同一律由研究生学院代表学校对外签订;

3、校内办学公共课教学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专业课教学由专业学院或办班学院负责聘任教师、教学和考务管理等工作,研究生学院负责协调工作;

4、校外办学应由研究生学院、专业学院或办班学院协商,指派专人负责工程硕士课程学习、考务管理及教师往来安排等工作。如办学单位具备条件,也可以经研究生学院批准,聘请校外教师授课。

 5、公共课所有试卷及成绩单由研究生学院管理;专业课所有试卷及成绩单由专业学院管理;办班学院的公共课、专业课试卷及成绩单分别交研究生学院和专业学院保管,以备检查和评估。每学期结束前,专业学院将本学期所有专业课成绩单另提供研究生学院一份备案。

6、所有工程硕士的开题、预答辩及答辩过程的全部环节均在校内进行并由专业学院负责组织;学位授予相关事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

二、学费管理

1、工程硕士的基本收费标准为2.3万元。校外办学经研究生学院同意,可享受不超过0.4万元优惠。学校教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就读时,享受优惠政策。优惠标准为:除学位管理费和课题指导费外,余下部分收取50%。校外办学时,学校教职工、子女及其配偶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2、工程硕士收取的经费分为两部分进行使用

一部分用于指导教师指导费、课题费和学位管理费,总计0.5万元,此部分直接由研究生学院管理,由研究生学院下拨至导师。

另一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学校教育事业费占10%,研究生学院管理费占20%(此项包括:上交省学位办、国务院学位中心的管理费,广告费,公共课教学管理费、考务费、公共课课酬等),专业学院管理费占70%(包括专业基础和专业课课酬、考务费,组织生源及办班过程中的其他费用等)。

3、非工程硕士领域所在学院办班,办班学院管理费占60%(包括专业基础和专业课课酬、考务费,组织生源及办班过程中的其他费用等),专业学院管理费占10%。其它费用参照本条第二款。

4、聘请校外教师授课,酬金由相关学院支付,酬金标准与校内标准相同。

三、其他

1、为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维护我校的办学声誉,校内非教学部门和个人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研究生班。为防止各组班部门对校内教学资源进行恶性竞争,学校统一规定课酬标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确定;

2、本规定适于20101月以后入学的非全日制工程硕士;本规定自201041起生效,校内其他与此相关的规定、文件等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一律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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