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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工作通知

2018年08月20日 14:52  点击:[]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2018]6号)文件、《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辽教办[2018]15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杜绝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加强学位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治理,现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二、检查内容

各培养单位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情况;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等方面。

1.各培养单位贯彻落实《学位论文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沈阳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暂行处理办法》的措施和办法;

2.在学位论文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中是否对学位论文质量、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真要求和检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

3.各学位分委员会和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否明晰;各学位分委员会和指导教师是否对学生学位论文存在撰写抄袭、代写、买卖情形了解并进行相应处理;

4.本单位及研究生指导教师,检查近三年毕业全部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是否存在买卖、代写等情况。若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现象,请写明处理方式与结果;

5.除学校相关制度外,各培养单位是否建有防范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的相关措施和办法。

三、检查程序

各培养单位按照要求,将通知精神传达至每名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梳理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养成、学位论文审查以及整治和惩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功经验,查找还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立问题清单,逐项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

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要求逐一排查近三年所指导毕业研究生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行为,各培养单位汇总检查结果并统一报送研究生院。

四、工作要求

各培养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与程序,切实做好自查工作;相关文件、数据、资料要认真审核,确保准确;对存在的问题,列明清单,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按照专项检查内容与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形成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通知传达至每名指导教师所采取的形式;督促本单位每名指导教师检查近三年毕业学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情况采取形式此次检查内容所要求的内容范围;目前还存在的薄弱环节;存在的问题清单及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等内容。

五、结果报送

请各培养单位于201893日下班前提交下列材料:

  1.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2. 防范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的措施和办法;

  3. 学位论文买卖、代写专项检查自查情况汇总表;

  4. 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导师自查情况汇总表。

纸质版加盖公章、电子版公文流转至研究生院培养科王鑫。

 

 

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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