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及研究生:
为了适应人才培养规律及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相结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维护学位授予制度的严肃性,学校决定实行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工作分离,相关要求如下:
一、我校在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完成相应培养环节、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在校学习期间研究成果要求、完成学位论文且通过答辩后,经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位并准予毕业。
二、我校在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完成相应培养环节,但尚未满足学位申请的条件或未达到授予学位标准,可提出单独毕业申请,实行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经培养单位审核、学校审定,满足毕业要求后,可准予毕业。研究生毕业申请受理时间与当年学位申请时间相同。
三、我校已毕业但未取得学位的研究生研究生,在毕业后1年内(博士毕业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如满足学位申请的条件,可提出一次学位申请,符合学校学位申请各环节的相关要求,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经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位。研究生毕业后的学位申请,须在学校规定的受理时间内,逾期或未通过,不再受理。
四、学位申请及毕业申请的程序及要求按照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沈阳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研究生学位论文、毕业论文答辩相关规定执行。
五、毕业后申请学位所发生的论文评审、答辩等全部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六、答辩材料存档工作由相关学院负责。
七、本通知相关内容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沈阳工业大学 研究生院
2017年7月7日